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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公司、浙江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11民初3699号 原告:南通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原告南通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南通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