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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民初144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训,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673764335,住所地所镇江市宗泽路象山外贸仓库。
法定代表人:张阳。
原告***与被告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忠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诗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