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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执4842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XX。
被执行人:丹阳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梅金和。
被执行人: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荣妹。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亿菱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535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008650.76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
经查,2018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恒顺四达金属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8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2月14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8年12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并罚款的决定,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其下落,但未能找到。
2018年12月1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1民初5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刘蔚彤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路忠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