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3050号
原告:中企信诚(北京)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市东研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向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企信诚(北京)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东研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中企信诚(北京)防伪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原告中企信诚(北京)防伪技术有限公司签收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企信诚(北京)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