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281民初6108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楹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楹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加固专项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某健身新建泳池工程进行加固设计及施工,合同造价为42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按约进行加固设计及施工,施工过程中共增加33000元的增项,原告于2022年4月交付给被告,被告已经投入使用。至今原告收到18万元款项,被告尚需支付原告273000元。
半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8月,甲方半某公司与乙方楹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加固专项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某健身新建泳池加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金额为420000元,采用固定总价。关于合同价款支付,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后,甲方支付15000元作为设计费,乙方于3日内提供设计图纸给甲方审核。图纸审核完成后,乙方进场施工,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乙方加固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乙方竣工验收合格一月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
2022年3月30日,双方在微信上确认了溢水槽增项,价格为18080.62元,原告按照18000元主张。增项的同时增加了设计费15000元。
涉案工程于2021年8月30日开工,于2022年4月20日完工。楹某公司自认已收到半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8万元。
2022年6月29日,蒋某某向半某公司的***发送:“合同价420000元+15000元(设计费增加)+18000(溢水槽增加费)-30000元(设计费)-150000元(工程款)=273000元,张总,这是万达的应付工程款,这次准备付多少,我让人带POS机过去找你刷吧”。***回答:下个月给你逐步安排吧,具体排款金额和时间我提前和你说。
本院认为,楹某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义务,半某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涉案工程已于2022年4月完工。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庭审查明的付款情况,半某公司还应支付楹某公司273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结合合同约定及原告催要情况,本院依法确认逾期付款利息以27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开始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8元(楹某公司已预交),由半某公司负担,其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楹某公司(楹某公司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