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初589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尼奥(北京)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尼奥(北京)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