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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11844号 原告:余某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1月9日,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890.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