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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市港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6民初257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717725X,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天井村刘墩村民组17号,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叙康里92号803室。 被告无锡市港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6808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711-15、711-17。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港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港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