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2062号 原告:衢州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TAFW1P,住所地浙江省衢州柯城区华墅乡金坂村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奕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奕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8027708M,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