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775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民,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8027708M。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0586775321。
法定代表人:卢翔,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人民陪审员 徐 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