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102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民,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8027708M。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0586775321。
法定代表人:卢翔,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人民陪审员 徐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