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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诺某公司、南京中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4756号 原告:苏州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 被告:南京金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 原告苏州诺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某公司、南京金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金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2025年4月1日,原告苏州诺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诺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诺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苏州诺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