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11民初1249号
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住江苏省。
被告:冯某,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某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3元,由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