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300号-1
申请人:江苏一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潘宗路****。
法定代表人:梵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曹荣荣,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中新村******。
被申请人:**,女,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镇,住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洪溪新村**div>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镇江,住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卜家湾**iv>
被申请人:***,女,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住镇江市南门大街******v>
申请人江苏一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一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苏一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林丽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