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执1605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19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138872.50元,并负担执行费2378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6266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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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仁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