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执16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关于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138872.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调查,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关于不动产,本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镇江新区大港吉祥街23幢第1层12室不动产,拍卖成交价为1028612元,扣除相关费用272255.16元(其中退税244366.16元,执行费23789元,拍卖费用4100元),剩余案款756356.84元已发放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都名城荣锦苑58幢第1至2层108室及镇江新区港中路108号霞飞坊4幢第负1层S020室设有抵押权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关于车辆,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L×××××车辆及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L×××××、苏L×××××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关于股权,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关于被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上述执行到位756356.84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曹 涌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