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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坛祥盛精制钙化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州金坛祥盛精制钙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阳集镇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荣,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岗镇振岗路**。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常州金坛祥盛精制钙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终3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常州金坛祥盛精制钙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金坛祥盛精制钙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金坛祥盛精制钙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管 波
审 判 员  许俊梅
审 判 员  赵 畅
法官助理  张 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