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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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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02执2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23516481K,登记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振岗路北38号,实际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荣,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584896984,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卜月琴,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卜月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苏110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欠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532690.61元,具体为本金130万元、利息218336.61元、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2018)苏1191民初1402号案件诉讼费14354元。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向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8万元,其中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2018)苏1191民初1402号案件诉讼费14354元、利息218336.61元、本金47309.39元;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向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剩余本金1252690.61元,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从2018年7月18日实际垫款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利随本清。若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视为债务立即全部到期,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且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需另行承担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阶段的律师费用5万元;***、卜月琴对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387元,由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负担,馨润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给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新区馨润绿化有限公司、***、卜月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27日分别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苏L×××××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苏L×××××为轮候查封,均未能实际控制);2018年12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卜月琴所有的位于镇江新区港南花苑吉祥苑x幢第x层xxx室不动产、位于镇江新区大港港中新村x区x幢xxx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上述不动产均设立抵押权),2019年5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卜月琴在第三人处房屋租金(冻结期限为2年)。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建平
审判员 邓铭琛
审判员 丁晓鸣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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