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1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岗镇振岗路北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宝,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再审申请人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终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四海公司送达了传票,四海公司已于2019年6月9日签收,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镇江市四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李红建
审判员杨忠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