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502民初1807号
原告:宁夏明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LUBE6H。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蒋某某,宁夏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B58N27。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被告:光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38162503。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宁夏明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光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明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