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民初769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百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海威恒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百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威恒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百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百普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保全费381元,由深圳市百普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瑞 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