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6341号
原告:中硕企业管理咨询(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3地块)OfficeD栋1**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静,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大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皇城大厦GB#-2-1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硕企业管理咨询(徐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福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现原告中硕企业管理咨询(徐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硕企业管理咨询(徐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硕企业管理咨询(徐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原告中硕企业管理咨询(徐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