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福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大福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2民初5128号 原告:江苏大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皇城大厦GB#-2-1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 原告江苏大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 江苏大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00万元;2.依法请求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0日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由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包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国家高速德上线巨野至单县(***)段工程第Ⅳ标段路基工程Ⅲ标段范围内路基施工”。二被告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了转包合同,将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说明和接洽并投入施工。2018年3月份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因故停止施工并退出,原告按照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也停止施工并退场,经原告现场负责人和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初步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量,但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因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将全部的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案涉工程款的实质权益人,根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2018)苏09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018)苏0923破3号决定书复印件及(2018)苏0923破3号公告复印件。认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阜宁县人民法院指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贵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大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是2021年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故申请将本案移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退还江苏大福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进 审 判 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