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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市雄冠条码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雄冠条码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39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雄冠条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九号自编7号楼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雄冠条码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88号2幢B1217室。 责任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雄冠条码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雄冠条码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