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89号
原告:济南津锐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官庄街道华民路****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6079252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区***与***向西800米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481157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津锐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津锐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津锐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