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威刻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9927号 原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区***与***向西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481157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