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9927号
原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区***与***向西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481157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