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539号
原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工业区***与***向西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481157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济南金威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