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137号之一
原告:江苏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长通路31号22幢1616-1618室。
法定代表人:周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举武,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君,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泰州爱迪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华润国际花园10幢1418室-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琴,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涛妻子。
被告:***,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爱迪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人民陪审员 胡允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