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云商初字第1711号
原告***。
被告徐州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青年路皇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