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意博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山桥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云执字第018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意博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金山桥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中意博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金山桥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56962.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5年9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安排工作人员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5年9月至11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除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且被本院轮候查封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果。
3、2015年11月17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