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339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中意博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3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1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市易贰零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工业1#区。
法定代表人:**之,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徐州市易贰零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原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经理),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江苏中意博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徐州市易贰零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意博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2022年6月30日交纳保全费),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中意博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意博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徐州市易贰零创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