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财保164号
申请人: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1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意博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3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意博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意博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5942.1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意博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5942.17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聂新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