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意博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徐州市青年路皇城大厦A座4层22室。
法定代表人:裴松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东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苏中意博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东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02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如虎
审判员 陶 铭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