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意博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意博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执恢5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意博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裴松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任良松,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中意博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云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阚学军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