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立安科技有限公司

鄂州市立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州市**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702民初547号 原告鄂州市立安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0MA495T5Q3Y,住所:鄂州市莲花雅苑**18.**架空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址:鄂州市**湖区 委托代理人:***,鄂州市**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鄂州市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鄂州市立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安科技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安科技公司与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安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该项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鄂州市立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1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0MA495T5Q3Y,经营地址:鄂州市莲花雅苑****空层。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在抖音、今日头条等媒体投放广告,拓展用户光伏发电业务。被告***通过抖音平台与我公司取得联系,我公司工作人员6月5日上门为其测量尺寸,并给出设计方案,建设5千瓦光伏电站,并协定总价为2万元整,并协定材料设备进场安装完成付1万元,并网完成付1万元。我公司随后为其在“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申报该光伏发电项目,并顺利通过审批。取得正式文件后,我单位7月10日将设备材料运至其处并进行安装,7月11日全部安装完成。7月26日上门安装电气设备,调试正常后为其在供电部门报装。到此我公司向其本人提出先付款1万元,但其回答要等到并网完成再付款。7月28日,沼山供电所上门为该项目安装电表成功接入国家电网。我公司再向其提出付款事宜,他提出要先试运行一段时间,随后当众承诺在周五(7月31日)付一万元。我公司于7月31日上门,并未遇到其本人,电话也未接通。我公司于8月11日上门索要全部工程费用,其又以质保5年时间太短,考虑其为残疾人,又是贫困户,我公司承诺为其延长质保至25年,并在合同予以注明。为维护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信息,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一份,供电局报装流程表及收益一份,发改委财政补贴一份,提供洪内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被告是属于低保户和五保户,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接受建设光伏电站的经济能力和行为能力。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其身份证及残疾证一份、低保证及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通过抖音平台与原告立安科技公司取得联系,原告立安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6月5日上门为被告拟建设光伏电站服务,并给出设计方案,建设5千瓦光伏电站,口头约定总价为2万元整,并协定材料设备进场安装完成付1万元,并网完成付1万元。原告立安科技公司随后为被告***在“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申报该光伏发电项目,并通过审批。取得正式文件后,我原告公司7月10日将设备材料运至被告处并进行安装,7月11日全部安装完成。7月26日上门安装电气设备,调试正常后为被告在供电部门报装。7月28日,沼山供电所上门为该项目安装电表成功接入国家电网。原告立安科技公司于8月11日向被告***索要全部工程费用,被告又以质保5年时间太短,原告立安科技公司承诺为被告延长质保至25年,并承诺在合同予以注明。 另查明,本案被告***系肢体四级、智力二级残疾人,属城市一类低保户,系鄂州市**湖区沼山镇洪内村五保户。 本院认为,被告***属智力二级残疾人,其既是城市一类低保户,又是农村五保户,被告***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经济偿还能力有限。针对原告立安科技为其建设光伏电站,被告***产生重大误解,不能正确表示其真实意识。因此,原告立安公司与被告***之间口头建设光伏电站的建设工程协议应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原告立安公司在未经得被告***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前,不能主张要求***承担建设工程费的权利。综上,原告立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鄂州市立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鄂州市立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