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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乙有限公司;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24269号 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某,广东国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广东国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刘某,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广东某甲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2025年7月14日,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