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24269号
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某,广东国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广东国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刘某,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广东某甲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2025年7月14日,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原告广东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