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3民初524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7213。
原告:***,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江苏泓裕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新广南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2036AM7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隆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仙鹤茗苑51幢292号商务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7591331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颛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6号1幢104室(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X6P0Q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江苏泓裕和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隆郡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颛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44元,减半收取11922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