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安诚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台鹰滤材有限公司、宜兴安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837号 原告:宜兴台鹰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763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安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绿园路1006号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WH4D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台鹰滤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鹰公司)与被告宜兴安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台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兴台鹰滤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