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安诚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安诚建设有限公司、宜兴台鹰滤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9781号
申请人:宜兴安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绿园路1006号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WH4D2P。
法定代表人:沈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台鹰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汤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7636R。
法定代表人:周人杰。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宜兴安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台鹰滤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安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台鹰滤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2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台鹰滤材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