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3193号
申请人:牧冈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东路公园巷****。
法定代表人:秦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艳,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赛肯电子(徐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周叔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赛肯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双凤镇黄桥路****iv>
法定代表人:王辅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牧冈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赛肯电子(徐州)有限公司、赛肯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赛肯电子(徐州)有限公司、赛肯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赛肯电子(徐州)有限公司、赛肯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聂新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书 记 员 胡仲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