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431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WH1CW1A。
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宝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俊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