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487号
原告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芙蓉美沙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观日路18号303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