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锐骐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与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13民初1638-1号 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路**号**层,组织机构代码6123156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期望海路**号**楼楼,组织机构代码6712873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提出为了防止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以便于今后生效判决的执行;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4877.8元的财产,并提供现金人民币27439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54877.8元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详见查封、冻结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