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13民初1638-2号
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123156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织机构代码6712873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闽0213民初16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54877.8元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2016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以其已对本案申请撤诉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保全财产及原告提供的保证金人民币27439元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五十四条(?javascript:SLC(5110,140)?)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人民币27439元的保全。
二、解除对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54877.8元范围内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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