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13民初1638号
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123156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织机构代码6712873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变更诉求为判决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锐骐(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公园建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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