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财保241号
申请人: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美庐花园D区4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499346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宿州市金生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江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5018305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金生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金江二路北侧、金泰路东侧宿州市××楼。申请人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金生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金江二路北侧、金泰路东侧宿州市××楼[皖(xxxx)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保全价值55000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瑞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