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烨峰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科爱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46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中路126号新城发展中心02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9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科爱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外路28号08幢102室二楼04铺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6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南京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科爱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烨峰公司申请再审称:齐为玲一审中同时向烽峰公司和科爱公司主张权利,二审对该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并据此判决烨烽公司为主义务人没有依据。关联企业之间,并不必然存在混同用工关系,二审判决中无证据证明***的工作内容与烨峰公司有关。故二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由烨峰公司法人代表***招聘进入烨峰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后****法人代表的江苏烨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资成立科爱公司后,烨峰公司又安排齐为玲进入科爱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并继续从事烨峰公司的会计工作、掌管烨峰公司印章。在工作中***主要接受***的指示,其的考勤管理权亦归属于烨峰公司及***。在本案一审中,***主张与烨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在烨峰公司及科爱公司对齐为玲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下,二审法院认定烨峰公司为与***劳动关系中主义务人并无不当。烨峰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烨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汤立双
法官助理谢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