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锦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491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锦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滨湖街道镜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锦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胥某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锦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6000元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锦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6000元的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银行存款及债权查封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88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