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1民初985号
原告:滕某某,男,196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