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807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1991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
342625199103051435,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仙踪镇再安行政村再安村092号。
被告:江苏任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竹园里138号砖墙经济园A区1幢108-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地平线幼儿园,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东升花园小区西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任航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地平线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